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发现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的事件,当事单位必须立即追查原因、追回核材料,并迅速报告其上级领导部门、核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国家核安全局。对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等事件,必须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