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