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五条已修改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一)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二)暂时进出口货物;(三)货币及货币用黄金;(四)租赁期1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五)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不列入海关统计的其他货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