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设总林长、常务副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乡(镇、街道)、村(社区)设林长和副林长。

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城市建成区单独设置林长。

林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