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审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