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审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