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发挥科学技术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支撑作用。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海绵城市知识科普宣传,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