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激励和支持政策,细化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绩效评价。

江南产业集中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相关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