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六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二)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建立服务档案;(三)保护老年人的隐私;(四)对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害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