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了解老年人服务需求;(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信息,收集居民、村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三)定期巡访高龄独居老年人,做好巡访记录;(四)协助建立老年人互助组织、居家养老志愿服务组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