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
(二)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建立服务档案;
(三)保护老年人的隐私;
(四)对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害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