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四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三)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四)配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