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二)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开展上门巡诊服务或者设立家庭病床;
(三)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和保健等服务;
(四)指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