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配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