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任何形式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活动计划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存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