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任何形式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研的需要进入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活动计划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存档。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