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