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与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活动计划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