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确定的保护区范围和界线,标明区界,设置明显标志和必要的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破坏区界标志和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