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确定的保护区范围和界线,标明区界,设置明显标志和必要的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破坏区界标志和保护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