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流域水生态修复第七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与建后管护,对坡耕地、风蚀沙化土地、侵蚀沟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完善防护林体系建设,系统维护和提高土壤保育能力,减少入河泥沙,预防流域内水土流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开展杨木水库、二龙山水库、山门水库、下三台水库等水源地水土流失防治,加强生产建设活动和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开展封山育林护林,科学开展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