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流域水生态修复第七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系统推进流域内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采取回填复垦、植树造林、基岩裸露地覆土以及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处理等措施,实施采露矿山废弃地、闭坑矿山、采煤塌陷区等生态环境修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