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流域水生态修复第七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堤防工程护堤地管理,恢复当地水生野生植物,实施河道生态清淤,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