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流域水生态修复第七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河流、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在确保防洪安全前提下采取生态护岸、保护河道洲滩和河流生态系统修复等措施,实施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建设,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