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流域水生态修复第七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加大人工湿地建设力度,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入河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人工湿地建设,净化减轻污染负荷,改善河流水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