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流域水生态修复第七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流域水生态修复进行统筹规划,健全完善政策制度,加强水生态工程建设,合理确定流域水源涵养工程布局,实施退耕还河、还林、还草、还湿,严格控制水土流失,拓展水生态空间,恢复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