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河流、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在确保防洪安全前提下采取生态护岸、保护河道洲滩和河流生态系统修复等措施,实施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建设,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