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农作物秸秆收贮点。

鼓励企业、农村合作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划定的场所建设秸秆收贮点。

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农作物秸秆进行收集、打捆、运销。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