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性措施,支持下列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并给予资金补助:(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二)建设秸秆收贮中心(站、点);(三)打捆、运销秸秆;(四)设立秸秆无害化处理场所;(五)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六)利用秸秆作为肥料、饲料、基料和工业原料等。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