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划定农作物秸秆堆放场所。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堆放秸秆:

(一)河道、湖泊、沟渠、村道;

(二)在铺设水、电、暖、气、通讯等涉及公共安全设施的地面;

(三)未经村民委员会划定的场所。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