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划定农作物秸秆堆放场所。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堆放秸秆:(一)河道、湖泊、沟渠、村道;(二)在铺设水、电、暖、气、通讯等涉及公共安全设施的地面;(三)未经村民委员会划定的场所。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