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红色文化遗址的;(二)擅自修缮红色文化遗址明显改变原状的;(三)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对红色文化遗址造成破坏的;(四)擅自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采矿、爆破、钻探、挖掘、建墓的。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