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红色文化遗址严重损坏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红色文化遗址用途的;
(二)国有红色文化遗址使用人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
(三)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者排放污染物的;
(四)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采石、毁林、开荒、取土、射击、狩猎、圈养的。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