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现文物遗迹,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