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