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