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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材料、传统结构、形制工艺和历史原貌。

对各类文物进行保护维修,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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