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文化遗产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明示保护的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应当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保养、维修和安全防范,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