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明示保护的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应当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保养、维修和安全防范,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