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持原有材料、传统结构、形制工艺和历史原貌。

对各类文物进行保护维修,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