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绿色宜居城市建设情况,涉及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