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绿色宜居城市建设情况,涉及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