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相关部门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