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农村审计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农村审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村审计机构的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乡(镇)农村审计站,乡(镇)农村审计站在县级农村审计机构的指导下,在本区域内开展农村审计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