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审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其设立的农村审计机构负责具体审计工作。

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