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农村审计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培训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并组织实施。

农村审计人员应当持审计证上岗开展审计工作。农村审计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