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审计机构确定审计项目后,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