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审计主管部门、上级农村审计机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