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审计主管部门、上级农村审计机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