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农村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帐簿、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