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村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帐簿、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