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农村审计机构确定审计项目后,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农村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