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职权与审计范围第二十条有效农村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协助农村审计机构工作,不得拒绝提供、拖延提供、谎报有关证明材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的资金资产。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