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职权与审计范围第十九条有效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合同以及有关资料;(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会议记录,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