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合同以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会议记录,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